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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280号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秀;潘静;周乐平;广州市展添皮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983223962。

法定代表人:金官铭。

被执行人:张锦秀,女,汉族,1976年0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潘静,女,汉族,1967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周乐平,男,汉族,1964年0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展添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71第9层908房,组织机构代码:55666737-X。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锦秀、潘静、周乐平、广州市展添皮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49634.79元,执行费为4389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粤0111执28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周扬帆

审判员  邓春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书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