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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执380号之一

宋广文与刘连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广文;刘连青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4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广文,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执行人:刘连青,男,194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执行宋广文与刘连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24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尊敬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