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4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广文,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执行人:刘连青,男,194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执行宋广文与刘连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24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尊敬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