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582执恢9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田志家、丁培珍、刘景亮、秦相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田志家;丁培珍;刘景亮;秦相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8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

法定代表人:任利军,行长

被执行人:田志家,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财源镇哈塘村**。

被执行人:丁培珍,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财源镇哈塘村**。

被执行人:刘景亮,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花甸村**。

被执行人:秦相丽,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花甸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志家、丁培珍、刘景亮、秦相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志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同意被执行人田志家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2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余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582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