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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302执3331号

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302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下路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27230。法定代表人杨华明,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06949026。法定代表人介姆?阿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300.00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该公司股权在它案冻结(待它案处置后,进行分配)。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3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吴学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曾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