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702民初4914号
原告:松原市万福物业有限公司,住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瑞禾生资商企89号楼2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589463437T。
法定代表人:邢林,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系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刘雪莲,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开发区新天地万福小区333号楼3单元302室。原告松原市万福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物业)与刘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福物业委托代理人常静、王洪波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万福物业诉称:原告自2018年1月10日与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天地万福小区进行管理。刘雪莲购买了该小区的333号楼3单元302室住宅一套,但被告未交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833.62元。刘雪莲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雪莲系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天地万福小区333号楼3单元3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57.89平方米,原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管理新天地万福物业小区。3.物业服务内容:房屋维修及管理、共用设备管理、共用设施管理、绿化及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社区秩序维护、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4.专有部分的维修。5.多层住宅为1.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为1.2元/月/平方米。6.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10年(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止)等等。具体内容详见委托物业管理合同。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刘雪莲应交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前期物业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刘雪莲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业主交费的同时也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受益。原告已为该小区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交纳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833元(57.89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12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松原市万福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833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祝相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