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402执10号

马东胜与吴玉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东胜;吴玉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马东胜,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吴玉初,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康华旅行社业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东胜与吴玉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东胜要求被执行人吴玉初给付借款人民币9,935,033.33元。本案已执行标的人民币0元,未执行标的人民币9,935,033.33元。经查,被执行人吴玉初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有2003年购买的奥迪轿车一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因该车年限较长,不易处置。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吴玉初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股权转让费标的为2500万元,我院已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综上,被执行人吴玉初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其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远培

审判员  纪春花

审判员  曹伟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