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2执10869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鸿鹏。 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慧元。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8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标的额1017862.5元,执行费12578.62元,诉讼费6980.5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2422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终结(2019)冀028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