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783执189号

王国洪、陈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洪;陈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9)浙078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洪,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琳玲,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申请执行人王国洪与被执行人陈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国洪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陈琳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琳玲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00余元,因数额较少暂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G×××××号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且请公安协扣,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588元、执行费65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浙0783执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厉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杜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