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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81执112号

陈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8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3月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受理陈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少量存款已经扣划后予以发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车辆信息。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依照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