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执行人:杨继军,男性,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
被执行人:杨继光,男性,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
被执行人:张有,男性,1974年4月6日出生,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继军、杨继光、张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18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继军、杨继光、张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