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681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蒋狄焕,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叶来元,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淳安县人,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蒋狄焕与被执行人叶来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特28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6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681执2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