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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934号

王永军与韩龙、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军;韩龙;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1934号

原告:王永军,男,生于1977年2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巴中市通江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龙,男,34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熊杰,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王永军诉被告韩龙、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王永军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军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永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永军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