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02执35号
申请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410600317653480U,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负责人:姜挺杰。
被执行人:马永,身份证号:4106211949********,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大来店镇西许洼村**。关于申请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银行,不动产管理,车辆管理,证劵、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张晋邦
审判员 戚秀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