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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03执58号

刘绍洪、张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绍洪;张俊;梁爱清;陈猛;王卫;蒋颐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洪,男性,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性,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梁爱清,女性,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陈猛,男性,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王卫,男性,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蒋颐骋,男性,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洪与被执行人张俊、梁爱清、陈猛、王卫、蒋颐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303执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俊、梁爱清、陈猛、王卫、蒋颐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