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洪,男性,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性,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梁爱清,女性,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陈猛,男性,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王卫,男性,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蒋颐骋,男性,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洪与被执行人张俊、梁爱清、陈猛、王卫、蒋颐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303执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俊、梁爱清、陈猛、王卫、蒋颐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