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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3执1133号之十三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玉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玉清;后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23执1133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1/1)。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玉清,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后有文,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鲁玉清、后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玉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玉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工山镇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64604.1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学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