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4309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 负责人徐正君,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琰、赵伟,分行员工。 被告陈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李宁,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陈雪汀,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张礼钗,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勇、李宁、陈雪汀、张礼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