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3223号
原告:邵永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李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邵永忠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5月29日向原告邵永忠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邵永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永忠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邵永忠负担。
审判员 哈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