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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22执18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秦晓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秦晓明;秦悦祥;李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22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负责人王锐行长委托代理人佟金成客服经理被执行人秦晓明,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秦悦祥,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双,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依据本院(2017)吉012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22执18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审判长  谢如强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张德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