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6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李轲,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南街被执行人孙洋洋,女,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申请执行人李轲诉被执行人孙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洋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孙洋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轲借款本金40000元;给付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9日起付至止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孙洋洋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孙洋洋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无证券。2019年6月23日冻结孙洋洋工商、建设、农业、朝阳四个银行账号,账面余额极少。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洋洋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伟丽
审判员 冯宏生
审判员孙悦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