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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民初2973号

姚春杰、郭雪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春杰;郭雪洁;上蔡县鹏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973号

申请人:姚春杰,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

申请人:郭雪洁(杰),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

申请人:上蔡县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商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雪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姚春杰与被申请郭雪洁(杰)、上蔡县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春杰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共有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雪洁(杰)、上蔡县鹏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姚春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定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