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973号
申请人:姚春杰,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
申请人:郭雪洁(杰),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
申请人:上蔡县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商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雪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姚春杰与被申请郭雪洁(杰)、上蔡县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春杰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共有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雪洁(杰)、上蔡县鹏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姚春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定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