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4924号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22。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震、刁怀禹,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艳梅
人民陪审员 平彩云
人民陪审员 党红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