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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571号

曹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深圳市泓德尚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曹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泓德尚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树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昱,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泓德尚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昱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毛金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