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先锋村****。被执行人陈刚,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秦家村**。申请执行人郭海龙与被执行人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绥北双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已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陈刚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宏岩
审判员 刘兆学
审判员 范忠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