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1202执311号

郭海龙申请陈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刚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先锋村****。被执行人陈刚,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秦家村**。申请执行人郭海龙与被执行人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绥北双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已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陈刚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宏岩

审判员  刘兆学

审判员  范忠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