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5民初10979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
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勇,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点公司)与被告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雨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雨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田勇偿还小雨点公司贷款本金6045.27元;2.田勇支付小雨点公司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以所欠本金6045.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及理由:田勇通过小雨点公司官方网站向小雨点公司申请借款。小雨点公司与田勇签订《小雨点借款合同》约定,小雨点公司借款10000元给田勇用于消费,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24%,若田勇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剩余本金的0.1%支付逾期罚息,还款方式为田勇授权小雨点公司自贷款账户中扣划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田勇按贷款金额的6.735%向小雨点公司支付贷款手续费,由小雨点公司在贷款账户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小雨点公司向田勇发放了贷款,但田勇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完毕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被告田勇未作答辩。原告小雨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小雨点线上借款流程介绍》,小雨点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捷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贷公司)、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文件名为《2017GSS82600506100134472A田勇》的PDF文件,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审查,小雨点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6日,捷贷公司与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CA公司签订数字证书应用产品购销合同,并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变更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自2016年8月16日起,捷贷公司将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小雨点公司,CA公司对此予以同意,CA公司为小雨点公司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电子签名项目提供信手书签名包年服务,实现该项目中数字/电子签名功能。小雨点公司自营贷款可通过重庆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客户可通过手机APP、PC端等线上方式申请个人信用借款。客户申请借款时须使用自有手机号码及小雨点信贷系统发送随机手机验证码完成初步注册后,自行设置系统登录密码,向小雨点公司提交相应资料及借款申请,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合照、五官清晰的人脸照片、动态活体人脸识别等)、银行卡信息、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等。小雨点公司在获得贷款申请信息后,即通过其实时联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验中心、三大手机运营商中对应的运营商、银联渠道进行身份识别,核验申请人姓名与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比对小雨点信贷系统获取的人脸图像/动态活体图像与其留存于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来判断是否为本人,通过对应手机运营商留存数据验证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是否一致,通过银联渠道验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码是否一致。通过身份识别的客户申请贷款时需要在小雨点信贷系统的签约平台进行借款合同和相关文件的线上电子签约,其具体业务流程为小雨点信贷系统展示合同给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确认合同后,点击“确认签署”操作,小雨点信贷系统将业务数据发送给CA公司的电子签名系统申请电子签名,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根据业务数据的内容生成短信验证码,并发送给借款申请人的实名手机号码,借款申请人收到短信验证码后,在验证码输入框输入所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对于借款申请人回填的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校验业务数据内容和短信验证码的匹配关系,通过验证码确定签名者的身份、签名者确认电子签名行为。随后,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为该借款申请人生成一份面向该业务事件的数字证书,并将签署后的数据返回给小雨点信贷系统,整合封装进行下一步业务。文件名为《2017GSS82600506100134472A田勇》的PDF格式文件,使用AdobeAcrobatReaderDC程序打开该文件,显示为编号为2017GSS82600506100134472A的《小雨点借款合同》,借款人处为田勇的电子签名、贷款人处为小雨点公司的电子签章,验证签名状态,提示“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数字证书签发者为CA公司。《小雨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田勇,通讯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发放至经贷款人批准的借款人银行账户,最终贷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至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金额为准;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具体贷款期限以贷款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对确认电话进行录音;贷款年利率24%,在贷款期限内将不作调整,利息将于贷款实际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之日开始起算,该日为起息日;贷款人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电话向借款人通知贷款人批准的贷款金额、还款日和分期还款金额,如借款人在确认电话中口头同意并确认贷款人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还款日和分期还款金额,则借款人将于三日内将贷款发放至贷款账户,借款人在确认电话中所做出口头承诺、确认等内容,系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确认电话通知之外,借款人还可于贷款人网站查询其个人账户等方式了解还款日与还款金额相关信息;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向其收取贷款手续费,贷款手续费为最终贷款金额的6.735%,该费用贷款人将直接在前述贷款账户中扣除;由于贷款放款与手续费扣款时间可能不一致,因而借款人可能会在未收到贷款前其贷款账户已先被扣除手续费,借款人对此操作方式表示同意;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等),贷款手续费一经支付/扣除将不予退还;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期(或多期累计)应还本息数额的0.5%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本合同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应按月于还款日偿还当月应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首个还款日应至少在借款人签署(包括以电子或者非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十日之后(含第十日),如果借款人的首个还款日在本合同签署日后十日内,首个还款日应当为次月的约定还款日,如果某一还款日不是工作日,还款应在前一工作日进行,如果当月无相应对日,则还款应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和贷款人发送的还款通知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支付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立即提前到期,并就因违约事件给贷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独立或协助催收发生的一切费用)向借款人要求赔偿,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理解并确认,鉴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小额、异地、线上无担保”等特殊属性,借款人同意若发生任何违约,贷款人有权聘请律师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用于委托律师或第三方独立催收或协助催收,该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借款人发生连续5天以上逾期,或连续两个还款日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变更还款计划,提前宣布部分或剩余全部借款到期,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计划直接从贷款账户中扣划,而不需经过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含诉讼、仲裁文书等),应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包括语音通话和信息)送达(不论是否拒签或被退件,均视为已送达),如借款人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或联系人电话号码发生任何变更,则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合同的任何通知以信函方式发出的,以挂号信方式投邮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发出的,以快递到达收件地址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以手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信息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等。2017年6月10日,小雨点公司向田勇的银行卡放款10000元,同日,小雨点公司在田勇该银行账户中扣收673.5元作为手续费。田勇收到贷款后在2017年6月22日、7月23日各还款935.7元、8月31日还款500元、9月6日还款505.89元、9月29日还款963.77元、9月30日还款28.07元、11月4日还款500元、11月14日还款36.32元、11月15日还款4.54元、11月16日还款483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小雨点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小雨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及田勇的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虽为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无当事人的线下签章,但小雨点公司实施身份信息核验、人脸识别、手机实名验证和银行卡信息验证的行为,足以认定贷款申请人为田勇。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通过第三方CA公司完成签署,且经验证自应用本签名以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故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本案中,小雨点公司在向田勇放款的当日扣收手续费,田勇未实际支配该部分资金,故田勇实际借款金额应扣除小雨点公司扣收的手续费,即田勇实际借款金额为9326.50元。田勇收到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小雨点公司有权要求田勇返还尚欠借款本金,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田勇已偿还的金额应先抵扣还款当日欠付的利息,余款用于抵扣本金,以此规则计算,田勇截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尚欠本金5198.76元及其从2017年11月16日起的利息。故小雨点公司仅能请求田勇支付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的利息,小雨点公司的请求超过此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小雨点公司的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98.76元;
二、被告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桂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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