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晓敏,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士琴,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晓敏与尚士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晓敏要求被执行人尚士琴给付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本案已执行标的人民币41,557.61元,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58,442.39元。经查,被执行人尚士琴名下有银行存款41,557.61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无房产、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尚士琴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远培
审判员 纪春花
审判员 曹伟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