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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02执109号

高晓敏与尚士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晓敏;尚士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晓敏,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士琴,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晓敏与尚士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晓敏要求被执行人尚士琴给付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本案已执行标的人民币41,557.61元,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58,442.39元。经查,被执行人尚士琴名下有银行存款41,557.61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无房产、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尚士琴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远培

审判员  纪春花

审判员  曹伟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