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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恢18号

张淑艳与被执行人张再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淑艳;张再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张淑艳,女,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运输公司家属楼。

被执行人:张再富,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昌盛小区3号楼2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艳与被执行人张再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杨宝生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