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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04执261号

李无言、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无言;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404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无言,男性,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望花区

被执行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沈东西路以南地块D1c本院在执行李无言与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孙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连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连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404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景浩

审判员  洪雪峰

审判员  李雪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