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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4321号

殷存全与陈奎、朱月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5-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存全;陈奎;朱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民初4321号

原告:殷存全(别名殷存金),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奎,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朱月华,男,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示范区。

原告殷存全诉被告陈奎、朱月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朱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存全诉称,2017年11月9日在张阁镇,原告给被告建造亿虹科技建设办公楼做木工支模,总面积为1036平方米,每平方60元,总计62160元。现所有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方己支付原告45500元,至今仍下欠16336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无果。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336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建筑施工合同1份。证明被告给原告签有合同,合同上有每平方的价钱,实际面积是1036平方米,可以实地测量确定。2、证人证言2份。证明原告完成承诺给被告的承诺。被告陈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被告朱月华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称,我和原告没有经济关系,原告没有按2018年2月8日的承诺把方木、模板码好,将钢管拆完,2018年2月16日就是春节,这期间下大雪,原告干了是不错,但是没有干完,我又找人码的方木和钢管,直到4月份才还的钢管,因为原告干活而耽误了时间,多付了5000元的租赁费,被告让他人码方木、模板、架材、钢管支付费用5000元,修理模具支付2000元。原告干的活不是原告所称的这么多,实际只有1000平方,一共欠原告13500元,扣除被告找人干活支付的工钱、多付了5000元的租赁费,应该给原告1500元,这1500元由应陈奎给。被告朱月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建筑施工合同1份。证明被告和殷存全签订的合同,跟殷存全没有关系。2、收条1份(交钢管租赁费5000元);3、承诺书1份(复印件);4、证明1份。证明原告承诺把工地的钢管拆完、方木、模板码好,但是原告没有按承诺的时间完工,被告又花钱找的其他工人把原告承诺的活干完了。本院调去(2019)豫1402民初2594号庭审笔录1份。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调去的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1月被告朱月华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甲方为二被告,合同乙方为原告,被告陈奎的签名是被告朱月华代签,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木工工程,每平方60元。2018年2月8日原告给被告承诺:2018年春节前把所有钢管拆完,方木、模板码好。如不完成,下余款不要。如期完成承诺,被告朱月华认可实际施工面积只有1000平方,共欠原告工钱13500元,扣除被告找人干活等扣除的钱,下剩给原告工钱1500元。另查明,二被告均支付过原告工钱。

本院认为,被告朱月华给原告签订合同,合同甲方为二被告,二被告均支付过原告工钱,应当认定原告承包二被告木工工程,被告朱月华认可欠原告工钱13500元,原告提交有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已将承诺钢管拆完,方木、模板码好,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工钱13500元,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木工工程工钱13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因原告未如期把所有钢管拆完,方木、模板码好,被告多付的租赁费、工钱12000元应予扣除,其证据不足,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奎、朱月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钱13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被告负担137.5元,原告负担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继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