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28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区3层304-312室。 被执行人张艳民,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高阳县。 申请人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28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37073.8元,缴纳执行费1077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履行告知书。 二、2018年12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3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五、2019年6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艳民限制高消费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28民初24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涛
审 判 员 邵 维
人民陪审员 谭景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