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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396号

陈国宏、黄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宏;黄国祥;曲靖市蓝亚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宏,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生住麒麟区。被执行人黄国祥,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麒麟区。被执行人曲靖市蓝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53555908X。法定代表人黄国祥。地址:曲靖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国宏与被执行人黄国祥、曲靖市蓝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宏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74442.27元及利息,诉讼费12852元,执行费8273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黄国祥名下坐落于曲靖市沿××乡××小康村××层的房产(房产证号:20××**),本案已查封,但该房产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曲靖牡丹支行且属轮候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吴学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王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