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陆某与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陆某;李某1;李某2;L某;李某3;李某4;李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原告:陆某(又名李励飞、李勵飞,英文名LUKLI,IvyLaiFee),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加拿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巍,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英文名Lee,ManForDennis),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住香港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端,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珊,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某2(李文學,英文名Li,MunhokSteven),男,1959年3月8日出生,住香港,A)。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舒欣,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男,1940年10月28日出生,美国人,住美国,

被告:李某3(李勵研,英文名Li,HelenLaiYuen),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住美国,

被告:李某4(李麗香,英文名Li,LaiHeungLiza),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住澳大利亚,上述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球,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5(李勵美,英文名LaiMayMimie),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住美国。

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丽贞、李某3、李某4、李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李丽贞已死亡,本院依法通知L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8年9月5日、2019年3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巍、被告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端、黄敏珊、被告李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舒欣、被告李某3、李某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勇、陈滨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丽贞、李某5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巍、被告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端、黄敏珊、被告李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舒欣、被告李某3、李某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勇、陈滨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L某、李某5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各继承以下遗产七分之一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1.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2.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1589.94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2363437);3.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2363443);4.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2363438);5.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124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号440605008002JC00336;土地证号集用[1989]161427);6.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号440605008002JC01115;土地证号集用[1989]162542)。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广松(又名李松)与李陈焕然育有七名子女,分别为李某1、李某2、李丽贞、李某3、李励飞、李某4、李某5。李陈焕然于1993年3月9日于香港病逝,李广松于2006年11月15日于香港病逝。被继承人李广松生前于2003年1月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与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成立了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对被继承人李广松早年在佛山市南海洲村投资的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其中被继承人李广松占联丰公司40%股权,目前并未析产分割。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女,均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李广松财产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李某1辩称,确认李某2、李丽贞、李励妍、李励飞、李某4、李某5及李某1是被继承人李广松与李陈焕然的七名子女。李陈焕然与李广松先后于1993年3月9日及2006年11月15日在香港病逝。李广松(又名李松)生前与李某1、李某2于2003年1月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成立了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其中李广松占公司40%股权,李某2占30%股权,李某1占30%股权。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分割李广松名下的三套房屋及两宗土地的问题,只要上述房屋及土地确实属于遗产,则同意依法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另外,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继承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对作为遗产之股权的继承权益。

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共同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被告L某、李某5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亦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其证明书(共4页,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出生证及其证明书(共3页,原件),证明原告于1952年9月15日出生,母亲为陈焕然,父亲为李广松,原告为李广松的合法继承人。3.被告李某1、李某2、李丽贞、李某3、李某4、李某5的出生证及其证明书(共18页,原件),证明各被告母亲为陈焕然,父亲为李广松,系李广松的合法继承人。4.香港高等法院原诉传票及其证明书、翻译文本(共10页,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已故,其共有李某1、李某2、李丽贞、李某3、李励飞、李某4、李某5七名子女,该七名子女为李广松合法继承人。5.陈焕然死亡证及其证明书(共3页,原件),证明原、被告的母亲陈焕然于1993年3月9日病逝。6.李松死亡证及其证明书(共3页,原件)、李广松关于李松与李广松同属一人的声明(1页,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于2006年11月15日病逝。7.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共2页,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生前持有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该部分股权应当作为被继承人李广松的遗产被继承。8.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权利证号2363437,1份,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名下有一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1589.9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继承。9.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权利证号2363443,1份,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名下有一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继承。10.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权利证号2363438,1份,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名下有一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继承。11.土地登记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地号440605008002JC00336;土地证号集用(1989)161427,1份,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1241.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作为遗产继承。12.土地登记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地号440605008002JC01115;土地证号集用(1989)162542,1份,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广松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的面积为9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作为遗产继承。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励香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辩证、质证,被告L某、李某5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某1、李某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12无异议。被告李某3、李励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12的真实性无异议,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至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综上,

本院查明:李广松与陈焕然为夫妻关系,两人生育李某1、李某2、李励飞、李丽贞、李某3、李某4、李某5。陈焕然于1993年3月9日死亡,李广松于2006年11月15日死亡。以下财产登记在李广松名下:1.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是2003年1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广松,投资者分别为李广松、李某1、李某2,投资比例分别为40%、30%、30%。2.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1589.94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2363437,登记时间1989年9月)及其下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1241.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号440605008002JC00336,土地证号南府集建字(89)第161448号,原土地证号集用(1989)161427]登记的权利人为李广松,房屋无抵押,无查封。3.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一间(权利证号2363443,登记时间1989年9月)登记权利人为李广松,房屋无抵押,无查封。4.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90平方米的房屋一间(权利证号2363438,登记时间1989年9月)及其下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9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号440605008002JC01115;土地证号集用(1989)162542]登记的权利人为李广松,房屋无抵押,无查封。另查,李丽贞于2011年4月29日死亡,其配偶为L某。原告、被告李某3、李某4确认陈焕然、李广松的父母均先于陈焕然、李广松死亡。再查,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没有就继承问题作出规定。诉讼中,到庭双方当事人确认陈焕然、李广松生前仅结过一次婚,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两人没有就上述财产的处理立下遗嘱。到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遗产由原、被告各继承七分之一。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被告L某为美国公民,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涉案的遗产大部分属于不动产,且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

一、关于继承方式、继承人范围的问题。被继承人陈焕然、李广松生前均没有就上述查明的财产处理立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焕然于1993年3月9日死亡,李广松、李某1、李某2、李励飞、李丽贞、李某3、李某4、李某5均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广松于2006年11月15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某1、李某2、李励飞、李丽贞、李某3、李某4、李某5。鉴于李丽贞于2011年4月29日死亡,故其可继承的遗产由其配偶L某依法转继承。

二、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及分配方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涉案的房产是在李广松、陈焕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李广松与陈焕然各占二分之一。由于陈焕然生前未就涉案房地产的处理立下遗嘱,故在陈焕然死亡后,陈焕然所占的二分之一属于陈焕然的遗产,依法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另外,李广松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以及其作为陈焕然继承人继承所得的部分,在李广松死亡后,应作为李广松的遗产予以继承。原、被告作为陈焕然、李广松的合法继承人,可继承上述合法登记的房产,并可继续使用房产所涉的土地。其次,李广松于2003年投资设立了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其时陈焕然已经死亡,故李广松在该司所占的股份属于李广松的个人财产。在李广松死亡后,该股份属于李广松的遗产。再次,因继承人对均等继承陈焕然、李广松的遗产份额无异议,从方便处理的角度出发,涉案房地产、公司股份应由李某1、李某2、李励飞、L某、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七分之一,六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L某、李某5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联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在李广松名下的40%股份由原告陆某、被告李某1、李某2、L某、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七分之一,六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登记在李广松名下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1589.94平方米的房地产[权利证号2363437、土地证号南府集建字(89)第161448号,原土地证号集用(1989)161427]由原告陆某、被告李某1、李某2、L某、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七分之一,六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登记在李广松名下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120平方米的房产(权利证号2363443)由原告陆某、被告李某1、李某2、L某、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七分之一,六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登记在李广松名下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管理区洲村面积9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利证号2363438、土地证号集用(1989)162542]由原告陆某、被告李某1、李某2、L某、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七分之一,六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7085.71元;六被告承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淑玲

人民陪审员  彭映辉

人民陪审员  夏涵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