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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902民初1369号

刘某与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902民初1369号

原告:刘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玉,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