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902民初1369号
原告:刘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玉,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