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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5行审6号

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某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甘肃省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1225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汉源镇二马路建设大夏。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西和县。 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强制执行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西建行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由被执行人陈某腾退廉租住房。2.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3日取得并入住我县城北廉租住房小区3号楼2单元253号房。经与商品房备案信息核查对比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家庭成员张某在2014年4月11日购买有105.65平方米晚霞银座1号楼1单元1061号商品房。入户多次核查该房入住状况,长期无人居住。该行为违反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0]230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项中第三条、第四条之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予收回所住廉租住房。申请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31日和2017年4月5日两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腾退廉租住房的通知,被执行人未腾退。2018年10月10日下发了西建行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8日向西和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西和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2019年4月15日催告,仍拒不执行我局西建行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腾退通知及存根。2.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建行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3.西和县人民政府西政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5.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配售廉租住房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予以清退。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后,西和县人民政府维持了申请人作出的西建行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西建行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志翔

审 判 员  王文义

人民陪审员  赵会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