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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4民初1955号

贾美娜与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美娜;赵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104民初1955号

原告:贾美娜,女,汉族,1996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胡耀鹏,男,汉族,1992年9月2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赵阳,男,汉族,1993年7月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美娜诉被告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美娜的委托代理人胡耀鹏,被告赵阳的委托代理人孙利江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美娜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和利息(按照年贷款利率6%计算为3600元),共计3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手头紧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于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被告的借款已经逾期,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阳辩称,1、被告赵阳和原告贾美娜并不是朋友关系,二人系在2018年5月份因赵阳需要借钱,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的;2、原告贾美娜向赵阳支付的只有8000元,并不是30000元。条确实是赵阳打的,但是是先打条之后,贾美娜先支付了2000元现金,后又通过其他人转账6000元,赵阳共计收到8000元借款。赵阳愿意偿还8000元借款。原告贾美娜举证如下:1、借条一份,内容是“今日赵阳借贾美娜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用于资金周转。于2017年11月20日归还。借款人:赵阳。2017.5.20”。2、收到条一份,内容是“今日收到贾美娜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收到人:赵阳,2017.5.20”。以上两份条据,用来证明赵阳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赵阳质证意见是:1、对两份条的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是赵阳打的,但是只收到了8000元;2、实际的借款时间是2018年5月份,而不是落款的2017年5月。时间往前写了一年。但是借钱的目的是:我通过中间人吕伟找贾美娜借钱,给她打了三万的条,实际上她给我8000元,让我当天保持电话畅通,这样可以再给我2000元,一共可以给我1万元。然后他们拿我打的3万元钱的条去找我妈要求还钱。被告赵阳举证如下:1、电话录音笔录两份,分别是赵阳和吕伟,赵阳和贾美娜。谈话内容可以证明:支付了2000元现金和转账6000元,一共8000元。原告贾美娜质证称:对两份录音谈话真实性无异议。贾美娜借给赵阳的钱,当时我们都认识。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5月,贾美娜、胡耀鹏、吕伟、赵阳等人协商,由赵阳向贾美娜借款。赵阳向贾美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日赵阳借贾美娜(此姓名处另笔迹填写)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用于资金周转。于2017年11月20日归还。借款人:赵阳。2017.5.20”。之后又向其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是“今日收到贾美娜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收到人:赵阳,2017.5.20”。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金额有异议。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贾美娜和被告赵阳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借款实际数额的认定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贾美娜一方不能提供转账凭证,称当时付给赵阳3万元现金(分两次,两万和一万),但是在庭审时,被告方在接受法庭询问时闪烁其词,前后不一,且庭后不能提供相关联的取款凭证和记录。赵阳辩称的其收到的只有8000元(2000元现金和6000元转账),由相关和案外人吕某、贾美娜的通话录音相互佐证,其真实性更为可靠,可信度更高。综上,本院认定赵阳打条3万元属实,但是原告贾美娜实际支付赵阳的只有8000元,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应认定为实际发生的8000元。原告贾美娜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贾美娜借款8000元和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贾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赵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