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4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母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母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321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邵某某应归还母某某借款170000元、预交案件受理费18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邵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母某某于2018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52289元给付母某某,邵某某主动履行20000元,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件终结执行。之后,因邵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母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邵某某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传唤被执行人邵某某到庭接受了询问调查,但其拒不到庭。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邵红波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
四、通过向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湄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被执行人邵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邵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
六、经查,被执行人邵某某系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但其长期未按时在单位上下班,本院已轮候扣留其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并轮候冻结了其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母某某在本案执行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邵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其本人下落,本院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其书面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被执行人邵红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黔0304执恢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邵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母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怀江
审判员张道洪
审判员韦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十日
书记员熊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