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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3执1127号

王四辈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四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3执1127号申请人王四辈,男,汉族,1967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板桥村053号。身份证号:4101221976××××××××。被执行袁孝安,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幸福路003号。身份证号:4102111977××××××××。本院依据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执监1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王四辈申请执行袁孝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袁孝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10日、2019年5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孝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6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袁孝安不动产登记情况,也未能发现有不动产信息可供执行。2019年6月23日,我院通过办公电话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王四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王四辈也未能提供有关于被执行人袁孝安的有价值且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依法告知申请人王四辈该案即将终本,及终本该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该案终本后申请人王四辈的权利和义务后,申请人王四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吴延岭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