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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6562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林文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林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6562号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50号汇凯.青年城1幢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MCFXA。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钊霞,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楚新,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773号C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A7ND1U。

法定代表人:林文庆。

被告:林文庆,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林文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楚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林文庆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林文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共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与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依法受让取得名称为《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等8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仅限线下),是本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系统内复制存储《无所不爱》等8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林文庆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12月9日分别就作品《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6-I-00339652、国作登字-2016-I-00339640、国作登字-2016-I-00339606、国作登字-2016-I-00339615、国作登字-2016-I-00339646、国作登字-2016-I-00339620、国作登字-2016-I-00339661、国作登字-2016-I-00339662),均载明上述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出具的(2017)湘永潇证监保字第0087号公证书载明,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著作权文件显示,上述歌曲对应的作品登记号分别与上文所载作品登记证书号一致。2017年10月15日,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方)与原告(受让方)签署《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DWXF-2017-013)约定,转让方拥有本协议附件清单所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现将所列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转让给受让方(仅限线下),转让期限为永久,转让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受让方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的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行政、民事、刑事等投诉及诉讼的权利。附件《转让内容清单》包含有作品《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2018年4月20日,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载明该司与原告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编号为DWXF-2017-013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该司已收到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协议所涉的80首音乐作品相关权利按协议签订日期2017年10月15日起生效,该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履行协议的纠纷。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出具的(2018)湘永潇证监保字第12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25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28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773号汇长大厦1-3楼的潮派量贩式KTV的“206”包厢的点歌设备可以点播包括本案涉案音乐电视《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在内的73首音乐电视,现场取得了一张金额为158元并加盖有“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为142元的随行付票据,其中随行付票据所载明的商户名称为“潮派量贩式KTV”。经比对,被控侵权音乐电视《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作品内容基本一致。原告就第125号公证书所载的部分被控侵权音乐电视提起系列诉讼,本院以(2019)粤0106民初6554-6563号案立案受理并予以合并审理。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约2084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公正人员消费费、餐饮费、住宿费、停车费、交通费,并提交了相应公证费、餐饮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另查明,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8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文庆为其唯一股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中餐服务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编剧、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造性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有独创性的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且画面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故上述音乐作品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原告提交《作品登记证书》《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载明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受让享有该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原告有权向两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第125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取证的地址与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基本一致,现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加盖了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故本院认定涉案“KTV”由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播放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的被控侵权音乐电视,该播放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享有的放映权,且涉案作品在被存入卡拉OK系统中时必然存在复制行为,在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复制行为并非由其实施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同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因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热度、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经营时间和规模、涉案场所位置及消费水平、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本案为关联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林文庆是否需要就本案承责的问题,被告林文庆作为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音乐电视作品《无所不爱》《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情书不包邮》《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杜老师》《信条》所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并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从其曲库中予以删除;二、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600元;

三、被告林文庆就上述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新潮派娱乐有限公司、林文庆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文远

人民陪审员  丁海君

人民陪审员  冯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月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