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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3134号之一

刘立萍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萍;冯立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3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萍,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冯立明,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刘立萍与被执行人冯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45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立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立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84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立萍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立明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立明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7个、网络资金账户4个,划拨其账户存款14767元,档案查封其名下车牌号×××的机动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立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冯立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立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立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立萍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冯立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立萍发现被执行人冯立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冯立明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淼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湘楠

书 记 员  宋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