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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5民初35号

原告肖如宇与被告段喜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如宇;段喜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25民初35号

原告:肖如宇,男。

被告:段喜森,男。 原告肖如宇与被告段喜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如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喜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如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段喜森支付工程款、工资100000元;交通费5680元、共计1056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带人在新绛县民政局综合养老院跟段喜森干楼房的外墙喷涂真石漆,2015年2月份完工。被告段喜森仅支付部分生活费和工资,余款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份付清。被告段喜森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肖如宇工程款壹拾万元整。2017年9月底结清段喜森2017.1.26号”。此后,被告一直推托不付。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的事实。 被告段喜森未提供证据。 依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肖如宇组织工人从事被告段喜森承揽的新绛县民政局综合养老院楼房的外墙喷涂真石漆工程。2015年2月份,外墙喷涂真石漆工程完工。期间,被告段喜森仅支付了原告的部分生活费和工资,余款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份付清。2017年1月26日,被告承诺于2017年9月底结清剩余工程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段喜森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肖如宇工程款壹拾万元整。2017年9月底结清段喜森2017.1.26号”。此后,被告一直推托不付。2019年1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肖如宇组织工人为被告段喜森承揽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务费。

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00000元,有原告的陈述与被告段喜森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00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5680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段喜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段喜森给付原告肖如宇工程款10000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肖如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被告段喜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畅英民

审 判 员  王彦萍

人民陪审员  王建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