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1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宏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智勇,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万智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万智勇应给付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71133.6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万智勇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封了牌号为沪CVXX**号的宝来牌汽车一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万智勇名下无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华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