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334号
申请执行人:石景堂,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
负责人:邓成全,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邓成全,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石景堂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51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邓成全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邓成全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