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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恢334号

石景堂、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景堂;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邓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334号

申请执行人:石景堂,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

负责人:邓成全,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邓成全,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石景堂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51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邓成全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华洋门窗厂、邓成全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