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3执9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芳芳。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钢。申请执行人赵芳芳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3民初606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61211.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方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