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
被执行人:南京蔚蓝天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侍军。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蔚蓝天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2226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16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58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0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按裁决书载明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传唤其到庭谈话。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6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9日,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国睿大厦**楼****调查,该址无**,该B区2楼为福佑卡车公司办公地,被执行人系空挂。至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自立案执行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不持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以上执行情况,有调查反馈材料、执行文书送达等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钱 俊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可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