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1171号 申请执行人孙艳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曹振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翻身,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艳伟与被执行人曹振林、张翻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榆0802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艳伟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从2014年5月22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艳伟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恢1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统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