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春,女性,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武都区。
被执行人:王海德,男性,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春与被执行人王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145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如约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