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3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赵尊东,男,1973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波浪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惠文,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横山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尊东与被执行人刘惠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陕0823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惠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尊东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惠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发布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刘惠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段亚华审  判  员 侯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家玮 2019080393142018080321022019051320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