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924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沙雅万博租赁站。住所地:沙雅县古勒巴格南路。 经营者:苏明亮,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系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祁向前,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程度,住沙雅县。 本院在执行沙雅万博租赁站与祁向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件款57815元,给付10000元,余款4781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沙雅万博租赁站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雅万博租赁站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924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内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海
审判员 王刚
审判员 艾克然木·艾合买提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桂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