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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行申44号

梁平县复平乡安平村6组唐尚明等23户与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安平村6组唐尚明等23户;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区社会保险局;黄海;廖启树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渝行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安平村6组唐尚明等23户(再审申请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唐尚明,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诉讼代表人唐高成,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诉讼代表人冯英华,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梁平区复平镇街道83号。法定代表人宋雪梅,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霞,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杨西,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曼卿,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办事处桂西路行政中心4号楼。负责人黄秦光,副局长。一审第三人黄海,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一审第三人廖启树,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安平村6组唐尚明等23户(简称唐尚明等23户)因诉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管理局(原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已撤销,其职能整合入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区社会保险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行终2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尚明等23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征地安置补偿时间较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以信访处理为宜理由错误唐尚明等23户的诉求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唐尚明等23户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办征地安置补偿“农转非”人员法定职责。该诉求针对的是原复平乡万平村7组在1998年达万铁路征地及2010年达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安置补偿“农转非”人员名额等事宜,涉及两次征地安置补偿实施行为。《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后,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而涉及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及相关实施行为的争议救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以及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人均耕地面积、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对象的认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第七条规定:“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人均耕地面积、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认定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异议人申请协调和裁决;对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被征地农户涉及多个申请人和多个申请事项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前款中提出争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协调、裁决的被申请人”。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裁定认定唐尚明等23户提起的补偿安置事宜属历史遗留问题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职权范围的理由欠妥,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唐尚明等23户直接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鉴于原审裁定驳回唐尚明等23户的起诉结果正确,从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本案不宜启动再审程序予以重新处理。综上所述,唐尚明等23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安平村6组唐尚明等23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邬继荣

审判员  王 乐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燕附再审申请人名单 唐尚明 唐高成 冯英华 唐尚贵 唐高华 唐高清 唐高福 唐发仟 唐高学 唐高成 唐高恒 唐维兵 唐永文 秦能华 唐尚军 唐尚明 唐高荣 唐尚富 谭地均 李治珍 严官玉 唐高富 唐高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