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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执1027号

任忠良、周斯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忠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任忠良,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周斯倩,女,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任忠良与被执行人周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忠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斯倩返还任忠良欠款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周斯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斯倩逾期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斯倩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斯倩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6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斯倩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斯倩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斯倩作出司法拘留15日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暂未实施,已布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任忠良。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斯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10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银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一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