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479号之一
被执行人:丁学庆,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丁学庆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69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于同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丁学庆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与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5000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做了以下工作:1、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学庆的工商、保险、股票持有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丁学庆无股权、保险、股票持有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9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丁学庆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丁学庆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学庆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丁学庆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学庆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丁学庆名下有牌号为鲁Y×××××长安牌汽车一辆,因无法实际控制该汽车,故本院暂时无法处置。5、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学庆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汉涛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彭尧 百度搜索“”